作者:朱安东
基本含义
在古汉语中,私产的私半部分形旁“禾”表示禾苗,右半部分“厶”读“sī”,声旁,表示自己的意思。本义是私人所拥有的“禾”,《说文解字》注释云:“禾也。葢禾有名私者也,今则叚私为公厶。仓颉作字自营为厶,背厶为公。然则古只作厶,不作私。从禾厶声。息夷切,十五部。北道名禾主人曰私主人,北道葢许时语,立乎南以言北之辞。《周颂》:骏发尔私。《毛》曰:私,民田也。”,后引申为私人所有的自己的田地/家人/衣服,如:
薄污我私。——《诗·周南·葛覃》
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诗·小雅·大田》
骏发尔私,终三十里。——《诗·周颂·噫嘻》
今鲁国之群臣,以千百数,一言于季氏之私。——《韩非子内储说上》
诸父兄弟,备言燕私。——《诗·小雅·楚茨》
请以其私属,又弗许。——《左传·宣公十七年》
也可作形容词,为“私人的,自己的”之意,与“公”相对。如:
汉之为汉,几四十年矣,公私之积,犹可哀痛。—— 汉·贾谊《论积贮疏》
丹不忍以乇之私,而伤长者之意,愿足下更虑之。——《战国策·燕策》
《管子·八观》:“私情行而公法毁。”《史记·滑稽列传》:“若朋友交游,久不相见,卒然相覩,欢然道故,私情相语,饮可五六斗径醉矣。” 晋 李密 《陈情事表》:“欲苟顺私情,则告诉不许。《汉书·司马迁传》:“所以隐忍苟活,函粪土之中而不辞者,恨私心有所不尽,鄙没世而文采不表於后也。” 唐 韩愈 《赴江陵途中寄赠三学士》诗:“前日遇恩赦,私心喜还忧。”
至于私产的“產”,本义按照说文解字则是草木生长之意,如许慎《说文解字》认为此字以“生”作形旁,“彦”省去“彡”为声旁。“生”的古字形像草木发芽钻出地面的样子。由草木生长再引申出生育,生产之意,如《韩非子·六反》:“且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颜之推《颜氏家训·治家》:“蔬果之畜,园场之所产。”又可解释为天然的产物,如《周礼·春官·大宗伯》:“以天产作阴德,以中礼防之;以地产作阳德,以和乐防之。” 郑玄 注:“天产者动物,谓六牲之属;地产者植物,谓九穀之属。”《礼记·郊特牲》:“醯醢之美,而煎盐之尚,贵天产也。”最终有了私产中产的意思,即人拥有的土地,房屋,财物, 如《后汉书·郭丹传》:“ 丹 出典州郡,入为三公,而家无遗产,子孙困匱。”《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何况人家兄弟们争着祖父的遗产,不肯相让一些,情愿大块的东西作成别个得去了。” 《史记·孔子世家》:“夫儒者滑稽而不可轨法;倨傲自顺,不可以为下;崇丧遂哀,破产厚葬,不可以为俗。”
因此,私产一般是指私人/个人拥有的土地、房屋、财物等。
私产、族产与公产
通常情况下,人们会认为与私产相对的是公产。抽象地讲,这本身没有什么问题,但在历史和现实中,情况要复杂的多,在两者之间,还有着一些中间状态。在清末之前的中国古代社会,家族是基本的社会经济单元,“产”由家族成员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家族成员的劳动、收入和生计都有家族统一安排。相对于公产而言,家族的产对于家族外的其他一般人是排斥的,是私有的;但对于家族成员来说,又可以被认为是公有的。在家族中,对于家族成员拥有私产是有制约的,如《礼记·曲礼上》中记载,“父母在不有私财”; 《礼记·坊记》有云,“父母在不敢私其财”; 司马光甚至在《涑水家仪》中指出,“凡为人子者,毋得蓄私财。俸禄及田宅收入,尽归之父母,当用则请而用之,不敢私假,不敢私与”。但事实上,私产又是必然会存在的,如,外出为官从军所得俸禄、成为义子、赘婿从养父、岳父家获得的财产,可以不再纳入原亲缘家族的财产分配;不依靠家族财产等资源所获得财产,如独自外出经商所得或者无偿所得;妻子的嫁妆,包括陪嫁的财物和田地等。这些产才是现代意义的私产。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私产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从其他家族的家产中转换而来,而这些私产也将在其所有者独立成户时成为新家族的家产。
在中国古人的世界观里,人们可以接受“产”都是属于天子的。因为 “产”本质上都属于天地,更强调天地化育,而人只是暂时的管理者,而天子作为上天在人间的意志的代表,自然在王制下可以拥有所有“产”的支配权。在这种观念下,虽然许多王朝都把天子或皇帝宗亲的财产与国库分开,但事实上皇帝是可以把国库的钱财用于皇室所需,赏赐给皇室成员或者其他官员、民众的。故有“家天下”之说。但是,即便是在中国古代,国家的“产”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具有公有性质的,比如运河、水利、驿道等公共基础设施、为防灾荒而进行的粮食储备等等。
因此,公产、族产和私产三者之间是可以相互转换的。
私产保护与王朝更替
在中国古代也早有类似西方私产保护的政策,对于国家的、家族的以及私人的“产”均有相关的律法规定而加以一定程度保护。如《后汉书》:“礼有分异之义,家有别居之道,于是共割财产以为三分,武自取肥田广宅奴婢强者,二弟所得并悉劣少,乡人皆称弟克让而鄙武贪婪。”
值得指出的是,在古代,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物力有限,如果贫富分化太大,极易导致社会动荡甚至王朝更替,因此,中国历代在要求节俭的基础上,都是主张均贫富的。因此,一方面,对于能够减少贫富分化的都尽可能加以保护和鼓励,如《唐律疏议》曾载:“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 这是因为大家族的存在有利于保证家族成员内部不会出现明显的分化;另一方面,对于富家巨室,国家权力是加以打击的。打击大的私产者,保护小的私产者,长期以来是中国各个朝代的政策,包括重农抑商、盐铁官营等都是为了实现这些目的。
但是,各王朝都存在一个周期,在王朝初立时,从皇帝到各级官员往往都经历过长期的政治军事历练,能力很强,而且能够励精图治,这些政策尚能较好地执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方面官僚体系还是因循苟且,另一方面商品-货币关系日益挣脱各种束缚,开始对官僚体系进行侵蚀,最终导致小私有者的私产(特别是土地)不断集中到大私有者手中,丧失土地的农民越来越多,一旦遇到自然灾害等冲击,就可能激起农民起义甚至王朝更替。
而在英文中,private property的property则来源于古法语的 propriété, 古法语 propriété又来源于拉丁语proprietās ,有亚里士多德哲学中“性质,特征”的意思,但更多的是和私权和法权挂钩的,指的是财产拥有者的法律地位,也指特定的属于某人的东西。由此可见,不像古汉语中的产原本是“生”的意思,西方财产概念的诞生之初就离不开对个人权益的强调。
我们在考虑对于私产的保护的同时,也必须认识到,对私产形成威胁的,往往不见得是国家,而是其他私产。特别是在当今这个时代,许多国家“产”(或者叫做“财富”)分配的差距已经拉大到了一个危险的水平,我们更需要对于公产和私产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
Essai
Authors: Zhao Tingyang, Huang Ping, Alain le Pichon and Tinka Reichmann
Text uploaded by Runyao Liu
to what extend the confucian concept of JI is still alive in the modern China ?